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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学院委员会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1年04月16日 15:11 浏览次数:[]

中共学院委员会党支部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形成党内有效的民主监督氛围,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校党委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条 民主评议原则

1.坚持正面教育,合理引导。要引导广大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道理,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进程,深入学习领会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讨论合格党员标准,坚持正面教育党员,全面提升党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2.坚持领导垂范,以上率下。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要有更高标准,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民主评议工作,与党员一起学习讨论,一起接受评议,一起查摆解决问题,要带头剖析评议结果,带头寻找自身不足,带头立足岗位做贡献。

3.坚持客观剖析,科学评价。要以发现榜样、选树标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牵引来开展民主评议,客观剖析党员优缺点,科学评价党员综合表现,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帮扶后进党员,增强党组织向心力。

4.坚持基于实际,分类评议。根据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的不同情况作出安排,提出不同的目标要求和评价标准,把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具体化、精准化、差异化,对离退休干部党员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既要体现从严要求,又要考虑实际情况,以合适的方式组织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流动党员原则上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也可通过网络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制订计划。党支部认真研究分析党员情况,提出具体计划和安排,以党小组为单位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组织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确保党员参与率。

(二)量化标准。党支部(党小组)对照确定的民主评议内容,按百分制要求,进行具体量化,科学设置分值,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也可根据实际,对内容分值做适当调整。

(三)学习动员。组织党员深入系统学习党章,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掌握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每名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工作的基本义务,增强民主评议党员的主动性、自觉性。

(四)自我总结。每名党员要结合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以党章中规定的党员义务权利和“四讲四有”合格党员为标尺,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检查在党风廉政,纪律意识方面的表现,总结经验与不足,肯定自身成绩与业绩,查找自身在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方面的差距和不足。

(五)考核评议。党支部委员会要结合党员日常表现,对评议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给每名党员评定等次,形成组织意见,向本人反馈,并向支部大会报告。评议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公示。党支部要将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报上级党组织。

(六)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5%;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除以上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存在抵制、阻挠上级决定的执行,或有违反土地、兵役等政策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有偷盗、欺诈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信仰宗教、邪教或经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包庇、纵容、放任直系亲属违法乱纪;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和事实,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党纪行政处分的。

第六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教育帮助,准确分析定性,分类妥善处置。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一)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二)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经教育和思想工作,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坚持要求退党的;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对预备党员民主评议中发现犯有严重错误的,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

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督查指导

第七条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学院党委要高度重视,认真讨论研究,做出具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加强领导与指导,明确专人负责,防止形式主义。党支部要事先了解党员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避免仓促了事。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坚决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2.强化监督,落实到位。学院党委要统筹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学院党委要安排党委委员通过参加党支部民主评议大会、谈话谈心、听取汇报等形式,对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常态化督导。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要至少参加1个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大会。

3.定期评议,评爱结合。各级党组织要把严格要求党员与关心关爱党员结合起来,通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一步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活动,使党员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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